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書立日期會影響印花稅
發佈日期:2024-10-28 19:30:00
發佈單位:新竹縣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hsinchu.gov.tw/News_Content.aspx?n=153&s=264981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繼承登記方式,區分為由繼承人共同協議的分割繼承、按法定應繼分繼承和公同共有繼承等3種類型,其中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或是公同共有繼承方式,因無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依規定不用繳納印花稅。但如果是繼承人共同協議的分割繼承,因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登記,則不論協議分配的比例為何,都是印花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特別提醒,課徵印花稅所計算的不動產價值並不一定是遺產稅核定的遺產價值,而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成立時的價值為準,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於110年死亡,繼承人於113年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課徵印花稅時,是以113年的不動產價值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的遺產若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或車輛、存款、現金等,因不須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這部分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對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分機32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