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可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
發佈日期:2024-10-22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8060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贈與或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者,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須由當事人選擇適用何條條款。
稅務局指出,如經選擇適用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選擇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3人時,則以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農業用地持有期間如曾經有關單位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者,則會影響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稅務局提醒民眾,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