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車,下稱微電車)依規定應於113年11月29日以前須完成實車查核及領用牌照,需領牌後始得上路行駛。
發佈日期:2024-10-07 00:00:00
發佈單位:林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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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電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納管,依規定應於113年11月29日以前須實車查核及領用牌照、投保強制責任險方得上路行駛,逾期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
二、使用中微電車領牌應備證件: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
(二)有效期間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三)出廠證明(可向微電車經銷商或原製造廠洽詢)。
(四)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五)車主身分證正本、印章。
(六)代辦人身分證正本(領牌委託他人辦理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