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24-10-15 10:48:45
發佈單位:西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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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之一 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土地所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協助或辦理管理維護計畫、修復計畫、再利用 計畫。 二、協助或辦理調查、研究、出版、測繪、記錄、 建檔計畫。 三、協助或辦理教育、宣導、推廣、人才培訓計畫。 四、協助或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活化再 利用組織之運作或培力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獎勵者。 第五條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之受益人,挪用補助經費或未履 行補助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依本辦法接受獎勵,而未履行獎 勵之附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