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民眾提出申請更正編定後,務必配合相關單位之勘查
發佈日期:2024-10-1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地政處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943
非都市農牧用地申請更正編定為同區建築用地之申請程序相對繁複,主要原因在於更正編定之審查需經過嚴謹的程序,包括實地勘查及跨機關文件調閱。然而,對於農牧用地上現存民國69年6月1日以前(除「田」地目1至12等則,為62年12月24日;「田」地目13至26等則,為64年12月31日外)之舊有建物,若能提出充分的合法證明文件,仍有機會申請將其建築基地更正編定為同區建築用地。
有關土地現況認定,應檢附合法證明文件及69年6月1日以前(除「田」地目1至12等則,為62年12月24日;「田」地目13至26等則,為64年12月31日外)航照圖外,為求審查之周延性,提醒請檢附稅籍、戶籍、用水及用電等證明文件以供參酌。惟就舊有建物部分,除建築日期應符合相關規定外,現況使用情形亦為認定之重要因素。舊有建物除應符合建築日期之要件外,其現況使用應為住宅用途。倘若用途為倉庫、畜禽舍、農業設施等非住宅用途,或建物已非舊有建物而係經拆除重建者,則不符合相關規定。土地現況之認定並非單純以文件審查即可,仍有賴地政事務所及公所、戶政等人員實地勘查,並配合相關資料進行審認。提醒民眾請配合相關單位之勘查作業,以利順利完成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