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匯款方式所出具之銀錢收據,應繳納印花稅
發佈日期:2024-10-01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790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以租屋為例,房客如以匯款方式按月支付房租,以匯款單據作為付款憑證,房東未另立收據者,無須繳納印花稅;但是房東如果在收取租金時有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是在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不論是以匯款、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須由房東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匯款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與使用匯票方式給付款項所書立之收據,二者性質不同,給付方式亦不同,因收到匯款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給付款項所出具之收據,並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