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網路咖啡店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
發佈日期:2024-09-26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717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經營具有娛樂性質之網路咖啡店,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經查獲,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上開業者若未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務局補辦,以免遭查獲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連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