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所生之執行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發佈日期:2024-09-26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718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之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之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稅務局指出,以拍賣不動產而言,執行機關核發催繳通知逾期後,依個案需要再函告納稅義務人指界、查封、鑑價其名下不動產,其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發生,由移案機關代為繳納上揭費用;如一筆土地指界費用約500元、鑑價費用至少2,900元以上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測量費用至少5,000元以上,尚有資料查詢費等,徒增執行必要費用之負擔,縱納稅義務人嗣後繳納稅款不需進行拍賣程序,惟對已發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倘收到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亦請於通知期限內至超商(金額3萬元以內)或執行分署繳納,以免徒增後續執行必要費用負擔。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連絡電話:(049)22221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