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民宿使用若符合條件仍得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發佈日期:2024-09-2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672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1)依民宿管理辦法合法登記作民宿使用。(2)符合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3)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在符合以上3條件之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可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核課,若未符合上述條件之民宿,其房屋經營民宿之面積,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房屋稅條例已修正公布並於113年7月1起施行,有關其他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係按納稅義務人每年2月末日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計算適用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2%,最高不得超過4.8%,請民眾注意。
稅務局提醒您,如對房屋稅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石淑敏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