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3年第3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中,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土地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發還土地,公告週知。
發佈日期:2024-09-24 00:00:00
發佈單位:石門區
發佈部門: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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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2024-09-24
- 截止日期:2024-12-25
- 發佈單位:民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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