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家屬列計疑義案
發佈日期:2024-09-20 00:00:00
發佈單位:白河區
發佈部門:民政及人文課
原始連接:https://baihe.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0859&s=8693910
內政部函示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家屬列計疑義案
內文
1.內政部衡量「較役男先順位之伯叔(舅舅)、姑姑(阿姨)均屬育有子女且未與役男家庭同居共營生活者」,其家況比照役男之兄弟姊妹同為有照顧子女之需,其中養育有子女一節係泛指育有「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 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需2.受照顧之子女。據此,較役男先順位之伯叔(舅舅)、姑姑(阿姨)符合上開規定者,應比照役男之兄弟姊妹同為有照顧子女之需,而不列計該等為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2.倘役男以照顧長期同居共營之直系尊親屬為由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時,請依旨揭函釋審酌辦理,如因情形特殊難以認定者,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6條規定,由本局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