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修訂「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長出具「住屋災害證明」部分,嗣後無須由村(里)長開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2024-09-19 00:00:00
發佈單位:梧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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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長出具「住屋災害證明」部分,依行政院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771號函業修正上開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災害貸款出具證明之規定,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是以,中央公教人員申請上開災害貸款,嗣後無須由村(里)長開立「住屋災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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