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7年度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實施計畫及相關事項。
發佈日期:2007-12-04 00:00:00
發佈單位:NCC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566&sn_f=4230
<p>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p>
<p>公告事項:</p>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使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本會依法辦理電信普及服務相關事項。</p>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普及服務包括語音通信及數據通信接取2項,指定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固網公司)為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茶山村及十字村之97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其餘不經濟地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為97年度語音通信普及服務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p>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為明確規範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編製普及服務成本之原則及程序,本會刻正審核該二公司所報之「電信普及服務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以下簡稱會計手冊),該會計手冊應依電信普及服務財務報告編製要點之規定辦理。</p>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基於本會尚未核定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固網公司會計手冊,該二公司應俟本會核定其會計手冊之日起1個月內,據以重新修正其旨揭97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提報本會審核後,再由本會補充公告97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相關事項。</p>
<p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際補助金額應於實施年度結束及計畫執行完竣後,依實施成果進行合理核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