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車輛所有人未能如期繳納113年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避免因逾期繳納遭處最高3,000元罰鍰
發佈日期:2024-09-10 00:00:00
發佈單位:鳳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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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fong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3794&s=164750
花蓮縣車輛所有人未能如期繳納113年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避免因逾期繳納遭處最高3,000元罰鍰
「對於未依期限繳納之車主自用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請儘速各地監理單位或超商多媒體方式補單繳費,或可利用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省時、E化又環保,車主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