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理收購小花蔓澤蘭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於每周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發佈日期:2024-08-19 00:00:00
發佈單位:光復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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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guangfu.gov.tw/News_Content.aspx?n=3329&s=163659
本所受理收購小花蔓澤蘭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於每周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主旨:有關本所受理收購小花蔓澤蘭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於每周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收購數量上限為20噸,額滿不再收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8月9日府農林字第1130155877號函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收購對象:小花蔓澤蘭植物體(請以可視內容物之包裝材料裝妥)。
(二)適用對象:自然人(限設籍於花蓮縣縣民)或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請攜帶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三)受理時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0日止(不含例假日,逾期不予受理),每周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6時。
(四)收購地點:本所農觀課廣場(大全街48號)及本鄉資源回收場(需電話提前預約)。
(五)收購價格:每公斤以8元計算,不足1公斤者不予計價。
(六)收購數量:為20噸,額滿不再收購。
(七)補助方式:小花蔓澤蘭植物體(含根部)經公所完成檢查秤重,及核對申請書(含領據)所記載收購重量及獎勵金金額後,由公所以匯款方式辦理獎勵金撥付事宜。
(八)審查標準:1、每袋小花蔓澤蘭須達8成以上,以該袋總重計算。2、每袋小花蔓澤蘭達5成以上未達8成者,以該袋總重二分之一計算,若申請人不同意則將植物體歸還申請人。3、每袋小花蔓澤蘭未達5成者,不予受理,並將植物體歸還申請人,或在取得申請人同意後代為清理。4、袋內若有大型石塊或其他重物應去除後再秤重。
(九)民眾申請流程:1、申請人備齊下列物品,至收購地點:(1)欲參加收購之小花蔓澤蘭植物體(為方便辨識,以可視內容物之包裝材料裝妥)。(2)申請書。(至現場填寫即可)(3)本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一律採匯款方式辦理)(4)私章。(5)身分證。2、請公所人員協助填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