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後如符條件免再申請
發佈日期:2024-09-09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399
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是否需要每年提出申請呢?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一經核准,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止;而所謂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每年9月22日,今年因適逢例假日,依規順延至9月23日),乃是針對新所有權人或事實狀況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提出申請之截止期限,並非每年9月22日前均需重新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對地價稅之規定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