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 化 縣 溪 湖 鎮 績 優 體 育 選 手 獎 勵 要 點
發佈日期:2024-09-09 00:00:00
發佈單位:溪湖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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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town.chcg.gov.tw/xihu/04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x?bull_id=39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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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溪 湖 鎮 績 優 體 育 選 手 獎 勵 要 點
發布日期: 2024/09/09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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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溪 湖 鎮 績 優 體 育 選 手 獎 勵 要 點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簽准訂定施行
一、目的:為提倡運動風氣,獎勵本鎮優秀運動選手,以激發運動潛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凡設籍本鎮或就讀本鎮轄內各級學校或代表本鎮參賽之選手,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比賽結束後當年度內提出申請獎勵金:
(一)參加全國性運動類比賽或國外各項運動類競賽(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國外各項正式運動類競賽‧‧‧等),獲得個人或團體或各項錦標競賽成績前八名者。
(二)參加縣或全國分區等級運動類比賽(如:彰化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彰化縣縣長盃、彰化縣教育盃、彰化縣適應體育田徑賽、彰化縣縣民運動大會‧‧‧等),獲得個人或團體或各項錦標競賽成績前八名者。
三、獎勵要點:
(一)個人項目、團體項目、各項錦標獎勵金:頒發獎金為主,如遇特殊情形,改頒發等值禮券,獎勵金發放金額如附表一:彰化縣溪湖鎮績優體育選手獎勵金發放標準表。
(二)競賽成績破全國紀錄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貳仟元整;競賽成績破全縣紀錄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壹仟元整;倘同時符合前開兩者,則擇優獎勵。榮獲運動精神獎個人獎或團體獎(競賽最高榮譽),則比照該等級競賽個人或團體項目獎勵金第一名金額核發獎勵金。
(三)獎勵金發放標準表所訂金額,如遇特殊情形,得簽請首長衡酌特殊情形,核定不同金額,爰本公所保有彈性調整權利。
(四)非體育類競賽、個人或團體競賽或各項錦標獲得優勝或優選等(未列名次),不適用本獎勵要點。
四、申請程序:本要點獎勵金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就讀學校,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三)或發文並依附表二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含獲獎證明),送本公所民政課
辦理;代表本鎮參賽之選手(由本公所提報參賽者),其得獎獎勵金之申請,由本
公所民政課提出簽陳辦理。
五、核發程序:獎勵金之發給,由本公所逕送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就讀學校,亦得於公開場合頒發。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以本公所當年度編列之教育管理及輔導業務-社會教育-獎補助費-獎勵及慰問項下預算額度內支應,倘當年度預算用罄時得暫停辦理。
七、撤銷情形:合於本要點給獎標準者,如有使用禁藥、冒名頂替、舞弊等違背運動精神之重大情
事,經查明屬實者,不予發給;已發結者,應予撤銷並繳回獎勵金。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並追溯自113年7月起參賽獲獎者開始適用。本要點修正時,亦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