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請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發佈日期:2024-08-30 00:00:00
發佈單位:玉井區
發佈部門:農建課
原始連接:https://www.yujing.gov.tw/News_Content.aspx?n=20746&s=8689531
為免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請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8月27日農授防字第1131876561號函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防檢三字第113187644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情形,請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三、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四、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