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農作物農藥藥害診斷處理程序」1份(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2024-08-29 00:00:00
發佈單位:南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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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nantun.taichung.gov.tw/3484431/post
一、現行農作物藥害診斷流程為縣市政府(或動植物防疫檢疫 所)承辦單位受理申請人提出之案件後,即行文事件關係人 及轄區試驗改良場所辦理公開會勘。依據會勘結論,如確 認為病蟲等生物因子引起之作物異常,承辦單位行文申請 人並辦理結案。如疑為施用農藥引起之作物異常,則於會 勘現場依藥害診斷資料表辦理公開採樣,並行文農業部農 業藥物試驗所及檢附送檢植株、藥劑樣品與會勘紀錄表、 藥害診斷資料表,申請農藥藥害診斷。
二、依據會勘紀錄內容,將案件分為目標區(即自行施用)與非 目標區(即鄰田污染)兩種藥害類型。屬性為目標區藥害類 型者,首先檢視所施用之藥劑是否為登記藥劑,如屬「違 規用藥」則不受理藥害診斷之申請。
三、作物藥害鑑定申請案,如經受理及確立須進行生物測試,依「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及設施使用收費標 準」(https://www.acri.gov.tw/Category/Items/法規公 告),每案收費新臺幣玖仟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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