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有關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緩召事由「無兄弟姊妹」資格認定
發佈日期:2024-08-27 00:00:00
發佈單位: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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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緩召事由「無兄弟姊妹」資格認定案,按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狀態,先予敘明。
(二)次按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查本款立法意旨,係為因應年邁雙親須有子女扶養而設。揆諸上開民法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被收養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養父母負扶養義務;而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則處於停止狀態,無須對本生父母負扶養義務(司法院院字第2120號解釋參照),故被收養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得否依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緩召,應以其與養父母及養家間之親屬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定,而無須列計本生家庭全血緣或半血緣之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