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應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24-08-27 00:00:00
發佈單位:溪湖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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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town.chcg.gov.tw/xihu/04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x?bull_id=39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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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應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2024/08/27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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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湖鎮公所
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應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113.08
一、申請人應填列「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設計圖說,至少應包括基本資料、平面圖說、立、剖面圖、施工細部大樣、工程告示牌及安全維護措施等,並經技師簽證(技師執業執照)。
※技師簽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九條「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規定,若無法由不同科別技師簽證,請敘明原因(如其他類別設計數量或規模較小)。
二、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核認人核章,並以螢光筆標示地號、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等。
三、檢附「地籍套繪現況圖」及「現況照片」(含不同角度,且數量應使審核時足以瞭解現地條件)。
四、倘申請範圍內包含私有土地(捐贈除外),請檢附「彰化縣溪湖鎮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同意使用切結書」-附件1。(無私有地則免附)
※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同意使用切結書,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均應切結,並經法院或公證人公證。
五、檢附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或圖等相關資料。
六、工程設計及自主檢核:
(一)道路設計:
1.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並自主檢核。
2.道路景觀設計請依申請地點週遭街廓情形檢討。
(二)人行道設計:請參內政部營建署人本道路資訊網設計手冊並自主檢核。
(三)路燈設計:
1.路燈線路埋設深度,請依「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
2.路燈規格說明請依「全臺設置LED路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4年2月17日能技字第10405001771號函公告,LED燈具(含電源供應器)均應保固5年。
3.路燈照明設計應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及交通部頒「交通工程規範」等標準設計照明設備。
4.照明設修施工及申請用電事項,請依電業法及台灣電力公司規定辦理。
(四)公共設施資訊圖資建檔:為確實辦理公共設施電子化業管資料建檔,應依業管機關(單位)之規範辦理測量、圖資(如GIS或CAD等)及屬性建置,並於完成後提供予該業管機關(單位);如涉公共設施管線(如路燈、交通號誌及下水道等),請依「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及業管機關(單位)訂定相關規範辦理圖資建置。
(五)交通號誌及標線設置,請依「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
七、請檢具「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檢核表」-附件2。
八、請將上開資料裝訂成冊(4份,正本至少1份)。
九、倘涉及國有不動產有償撥用或土地鑑界,其價款或費用等,須請申請人自行評估並提出承諾捐贈出資繳納。另申請人應負擔興建範圍內地上物之處理及障礙排除協調。
十、完工後函報本公所(建設觀光課)辦理查驗接管時,應檢具「原核准函文及圖說」、「竣工圖說」及「財產移交接管明細及清冊」,以及其他接管單位需求文件。
附件:
ü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申請表
ü附件1-彰化縣溪湖鎮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切結書
ü附件2-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檢核表
ü附件3-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接受私人申請自行興建都市計畫道路案件常見審查意見表
ü附件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檢核表
ü附件5-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檢核表(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