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實施,報給您知道!
發佈日期:2024-08-26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191
【南投訊】退休有房屋出租的徐先生疑問,已在南投縣有2棟房屋自住使用、2棟房屋出租住家使用,與鄰居閒聊聽到房屋稅差別稅率2.0政策深怕自己房屋稅會增加。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在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重要變革規定簡單說明如下:
一、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增列「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條件仍維持。另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則降為1%。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房屋稅,區分為如下面三類:
(一)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
(二)起造人(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限定差別稅率,促使加速釋出餘屋,法定稅率為2%至4.8%。
(三)除上面說明以外的其他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針對持有多戶房屋,法定稅率為2%至4.8%。
三、原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符合免徵房屋稅是不限戶數及人別的,但修法後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除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
四、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的,如逾期申報,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變更而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自住住家用房屋」認定要件,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如您的房屋在113年6月30日以前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近期也會陸續發出輔導通知書,請務必在114年3月22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可免再提出申報,稅務局會主動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假設因其他因素戶籍遷出,也請務必保留一位符合資格的人設立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另外徐先生擔心房屋稅增加,請記得將出租房屋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才能適用較低稅率1.5%。
民眾對房屋稅課徵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張雅惠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 稱:科長
姓 名:蘇雅娟
連絡電話:(049)222212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