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繳交管理費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發佈日期:2024-08-26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190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性質上係屬於組織內部使用,依前開規定免納印花稅之單據,惟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收取費用,所出具對外生權利義務之銀錢收據,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民眾若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陳吟嘉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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