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鏡電視董監事辭任消息,NCC表示:該會依法監理廣電媒體,公司治理應循法律程序處置
發佈日期:2022-10-16 00:00:00
發佈單位: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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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48128
<p> 有關報載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上週部分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辭任之訊息,NCC表示尚未收到書面變更文件,請該公司依法定程序處理,該會將依法辦理,秉公處置。</p>
<p> NCC說明,有關報載辭任之三董一監均非該公司股東,因為根據該會對鏡電視之附款,單一股東持股不得逾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且除交付信託外,其持股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不得擔任董監事。目前該會尚未收到相關變更書面文件,該公司董監事如有任何異動,應依公司法相關程序完備後,向NCC送件申請營運計畫變更。針對該案NCC將視情況,請該公司所有股東到會陳述意見。</p>
<p> NCC補充,該會尊重股東會及董事會依法運作,將本於職權監理該公司,並持續追蹤該公司是否依申設許可之附款營運,另外,亦會請當事人補正說明暨進行相關行政調查,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並將一律注意。而對於鏡電視內部紛擾頻傳,後續如相關爭議進入訴訟階段,NCC亦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審查結果,並依法定職權配合處理。</p>
<p> NCC呼籲,鏡電視公司經營團隊,如對公司經營或人事決定有任何意見,建議應當以法定程序處理,而非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關於部分媒體影射NCC有洩密疑慮,如有實質證據證明公務員洩密,請相關檢舉人具體提出證據,該會定依法究辦。NCC作為獨立監理機關,各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透過委員合議制,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依法監理,後續並將依法審理鏡電視新聞台相關案件,如於程序中發現有不法情事,亦將依法究辦,並以實際監理作為賡續維護NCC作為監理機關之獨立與公正。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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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電 話:02-3343-8505</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small;">行動電話:0975-713-668</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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