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113年中秋假期期間市民活動中心休館公告 發佈日期:2024-08-16 00:00:00 發佈單位:新店區 發佈部門:新店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xindian.ntpc.gov.tw/home.jsp?id=e0f628ad936f6de3&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714f1c55baa7b349cc1db4e44d224099 發佈日期:2024-08-16 截止日期:2024-11-15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類 別:訊息公告>區政公告 內 容: - 主旨:公告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3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3條第1項、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以下簡稱標售辦法)第4條第6款。 公告事項: 本批代為標售土地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情形、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情形、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附件土地清冊。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共3個月。 受理投標期間: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上午9時開啟信箱止(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函件於標售公告所載截止投標日前寄達「新北市政府郵局第7號信箱」,逾期送達者不受理。 開標日期及地點: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10時準時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4樓1424會議室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個上午10時同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得參加投標之對象: (一)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法規之限制。 (三)標售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投標者聲明:本案投標者倘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有意投標者,請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下載投標單、投標信封及投標須知,或於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辦公時間,向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4樓)領取,或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且貼足回郵郵票函索(請自行考量郵寄作業時間,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概不負責);並請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有關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 已達標售底價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價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惟決標後10日內,若有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者,自得由其主張之。 本公告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新北市政府公告(布)欄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承買意思表示及繳納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相關權利人對標售之土地有需依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申請暫緩標售者,應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辦理標售,其地上、地下之實際情形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新北市政府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價款繳納期限、繳付方式及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新北市政府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本標售案相關資料請至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查詢。 相關連結: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入口網站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附件: 113年度第1批代為標售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清冊 瀏覽人次:32 人 更新日期:2024-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