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輔導作業
發佈日期:2024-08-22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143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或先購買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土地,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指出,為讓符合條件之民眾知悉此項退稅申請,該局由在本縣申報移轉資料並經條件挑錄於前一年度初步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寄發輔導郵簡請納稅義務人再行查明,如出售及購買之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則可以向該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經該局審核通過者最多可退還出售土地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惟購買之土地須受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限制,違者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又說,民眾如有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所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施志勇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土地稅科
職稱:科長
姓名:洪雅琪
連絡電話:(049)2222121分機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