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 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113年度第1批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公告 發佈日期:2024-06-20 00:00:00 發佈單位:新店區 發佈部門:新店區公所 原始連接:https:/www.xindian.ntpc.gov.tw/home.jsp?id=e0f628ad936f6de3&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ce5e51a33bb8620a6fd632dda4780c90 發佈日期:2024-06-20 截止日期:2024-09-20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類 別:訊息公告>區政公告 內 容: - 主旨:112年第5批地050、063、077標及112年第6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保管款(林口區嘉寶三段453地號等64錄),業已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保管款金額及保管款字號:本網路公告僅節錄本區部分,詳本文末。 公告起訖日期: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9月20日,共計3個月。 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新北市政府設立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新北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保管處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 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存入專戶之日起(詳本文末)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領取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之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並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保存於保存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 新北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讓售)價金保管款清冊(節錄新店區部分)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標售價金 代扣款項 保管價金 保管款存入編號 沒入保證金 備註 鄉鎮市區 段小段 地/建號 面積 姓名或名稱 住址 應納稅賦 行政處理費用 地籍清理獎金 FC14Z000054 新店區 思源段 0672-0000 10.79 全部(1/1) 玄天上帝 無 98000 0 4900 490 92610 113110161 無 無 保管款儲存日期為113年6月4日,表格內單位為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2021 人 更新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