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身心障礙者所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如車籍地址移至外縣市應重新申請免稅
發佈日期:2024-08-20 13:19: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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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345482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無駕駛執照,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籍地遷移至其他縣市,如符合免稅規定,必須向新車籍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免稅,才能繼續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受理申請之後會審核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者駕籍等資料,如車籍地址遷移至其他縣市時仍符合規定,則可自車籍地移轉之日起接續免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免稅車輛,縱使因車籍地移轉至其他縣市,經審核仍符合免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主動辦理接續免稅,民眾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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