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凱米颱風侵襲(淹水)造成地方部分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受災地區之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承租人租金減免計畫
發佈日期:2024-08-21 00:00:00
發佈單位:那瑪夏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namasia.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73BFE0C705118174&sms=A03AB2295D1B9A65&s=FA08644C2B3F81B9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第58點規定略以,出租不動產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堪使用者,出租機關辦理減免租金之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基地
1、免租基準及期間: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2、認定方式:
(1)前目修、新建完成時間,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2)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現場勘查認定之。但受災地區範圍明確,得逕依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查辦,並免逐案勘查。
(3)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於現場勘查時房屋已修復,致無法認定房屋損毀原因、毀損情形及減免租金之期間者,得以災害防救機關所提供之資料、現場照片或村、里長證明文件認定之。
(二)房屋(房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或滅失時,應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房地),租金計收至終止租約之前一個月底止,無須辦理租金減免。
**業務聯絡窗口**
(07)6701001#146 盧先生
相關檔案:天然災害減免國有基(房)地租金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