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公告,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09-21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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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309210001&mserno=201906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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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主旨:修正「指定取得經濟部核發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函者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公私場所」公告,名稱並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工程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自即日生效。</li>
<li>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li>
<li>公告事項:</li>
<li>一、公告機關: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li>
<li>二、公告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li>
<li>三、本會公告離岸風力發電業者依電業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取得發電業籌設許可者,即屬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之海域工程,施工前須先針對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本體及作業船舶,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li>
<li>四、本公告施行前已設有離岸風力發電海域工程者,應於本公告施行日起算一百八十日曆天內,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送本會許可。</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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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