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公告,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09-21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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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309210003&mserno=201906300001
<div class="editor">
<ul class="apitem_ch">
<li>主旨:修正「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公告,名稱並修正為「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自即日生效。</li>
<li>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li>
<li>公告事項:</li>
<li>各類船舶污染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最低數額如下:</li>
<li>一、油輪
<ul>
<li>(一)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五千以下之油輪,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四百五十一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li>
<li>(二)總噸位超過五千之油輪,超過之部分每一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六百三十一計算單位加上前款數額為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總數額如高於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八千九百七十七萬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時,以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八千九百七十七萬計算單位為之。</li>
</ul>
</li>
<li>二、一般船舶總噸位四百以上或化學品船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者,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依下列二款數額取其高者:
<ul>
<li>(一)、每一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四百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li>
<li>(二)、三十五萬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li>
</ul>
</li>
<li>三、前點一般船舶屬漁船、海難救護機構之起重船、工作拖船或海難救護業專用收(集)油船,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每一總噸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二百計算單位計算之數額。</li>
<li>四、第二點一般船舶不包括公務船舶、運輸非油及非有害物質之無動力船舶。</li>
</ul>
</div>
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