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3-09-21 00:00:00
發佈單位:海洋委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oac.gov.tw/ch/home.jsp?id=67&parentpath=0,6&mcustomize=bulletin_view.jsp&dataserno=202309210004&mserno=201906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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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主旨:修正「公私場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公告,名稱並修正為「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賠償污染損害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自即日生效。</li>
<li>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三項。</li>
<li>公告事項:</li>
<li>一、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須針對離岸風力發電機組本體提出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其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每一污染事故最低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二千四百萬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li>
<li>二、利用船舶執行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須再針對船舶提出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船舶之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準用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公告(各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或擔保)之數額。</li>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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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管 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