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暨登革熱專責人員」教育訓練
發佈日期:2024-08-16 00:00:00
發佈單位:三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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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所113年度9-12月舉辦「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暨登革熱專責人員」教育訓練
一、依據107年8月23日高市府衛疾管字10736112900號令「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暨110年5月19日高市衛疾管字11034696000號令「公告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病媒防治教育訓練3小時以上證明。
二、市府衛生局暨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將不定期到公私場所進行抽查作業,倘未依規定設置登革熱專責人員、訂定及執行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將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欲參加主辦單位為衛生所場次者,請依附件逕洽各衛生所報名;欲參加主辦單位為高雄市衛生局場次者,請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線上報名系統(https://pwb.kcg.gov.tw/ACT2013/index.aspx)報名,或電洽大樓所在地之區公所報名,勿直接向衛生局報名,請務必於報名時告知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如無行動電話者請註明『無手機』)、大樓名稱及其所在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