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雲林縣林內鄉及古坑鄉為113年凱米颱風辦理林業類「森 林副產物-竹筍」(包含巨竹及麻竹)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 區,請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及古坑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南投分署自113年8月16日起至8月2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 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4-08-16 00:00:00
發佈單位:古坑鄉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gukeng.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4771&s=477031
公告雲林縣林內鄉及古坑鄉為113年凱米颱風辦理林業類「森 林副產物-竹筍」(包含巨竹及麻竹)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 區,請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及古坑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南投分署自113年8月16日起至8月2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 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 單位: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32223075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林內鄉及古坑鄉為113年凱米颱風辦理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包含巨竹及麻竹)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及古坑鄉公所、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自113年8月16日起至8月2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條、第12條及第12條之2。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雲林縣林內鄉及古坑鄉,救助項目為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包含巨竹及麻竹),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標準,每公頃為4萬1千元,救助土地使用類別以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為救助範圍。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提出租賃契約證明文件須為仍在存續中之租約,不包含逾期未辦理續約者)。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 20% 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 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考量本次農業災損嚴重,鄉公所及工作站得依下列方式辦理勘查事宜:
1.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公所或工作站查證確認救助項目,具二年內領有「森林副產物-竹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有案且農民提供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地方主管機關或林業保育署。
2.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無上述客觀證明文件者,應抽樣勘查20%以上之申請案件。
3.以抽樣勘查之申請案件,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