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之改良費用不得申報扣除
發佈日期:2024-08-15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043
竹山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土地再移轉,原先由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是否能在此次移轉中扣除呢?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以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才可依法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之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被繼承人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故將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依前開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