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凱米颱風農業天災影響即日起至8/26受理休耕轉作變更申報
發佈日期:2024-08-15 00:00:00
發佈單位:苗栗市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ww.mlcg.gov.tw/News_Content.aspx?n=2545&s=776978
受凱米颱風農業天災影響即日起至8/26受理休耕轉作變更申報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 聯絡人:產業發展課
- 聯絡資訊:331910#200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休耕轉作)
受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影響開放已申報農地變更申報
1.受理地點:原申報地公所(農會)。
2.受理時間:已申報之農地坐落苗栗縣者受理日為8/15日(四)至8/26日(一)上班日。
*已申報之農地坐落其他縣市者以該地公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受理截止日為限。
*農地坐落位置已勘查且勘查認定屬「申報不符」之違規案件,不得受理變更申報。
(一)耕作期開始後得變更對象須符合三要件:
1. 農地座落位置→凱米颱風公告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者。
*不限公告救助品項與本計畫申報項目相同或實際受災與否。
2. 已申報本計畫下列措施
(1)轉(契)作
(2)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3)繳售公糧稻穀
*已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者→耕作期開始後不得變更*
3.辦理變更日未逾原申報耕作期始日+1.5個月(例:原申報耕作期始期為7/1則8/16起不得變更)
(二)得辦理變更耕作期間及耕作措施,方案如下:
1.僅變更耕作措施者
2.耕作期間及耕作措施均變更者
得變更為
(1)轉(契)作
(2)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得變更為
(1) 轉(契)作
(2)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3)生產環境維護
變更後生長期始日須晚於變更日
**(三)受理期間:**同土地坐落位置公告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受理期間
(四)勘查結果核定:耕作期開始後辦理變更者,轉(契)作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均不適用耕作期間遭受天然災害,並經核定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項目及面積,與所申報作物相同或依本計畫規定得逕為核定之規定。
*詳細事項請參照苗栗縣政府113年8月7日府農農字第1130163753號函內容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