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起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設立戶籍為必要要件
發佈日期:2024-08-13 17:52:00
發佈單位: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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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www.tycg.gov.tw/NewsPage_Content.aspx?n=7&s=1340630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為了小朋友就讀小學學區,需將戶籍遷出,是不是會影響本來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如要適用自住之住家用就要符合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該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自住戶數以3戶為限。
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的房屋,除了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外,也必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持續於該屋有戶籍登記,如有將戶籍遷出,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將會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原適用自住稅率,若要遷出戶籍時,請至少保留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戶房屋稅才可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如因戶籍遷出而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嗣後再符合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時,亦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114年因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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