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與申請復查不同,納稅義務人請注意
發佈日期:2024-08-14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7024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起算日不同,其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劉君在113年4月29日接獲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13年5月31日止,其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次日(即113年6月1日)起算30日內為之,劉君在113年6月7日申請復查,經作成復查決定後,在113年7月16日送達,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即113年7月17日)起算30日內提起,故應於113年8月15日前提起訴願。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惟起算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如有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黃怡玲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職稱:科長
姓名:林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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