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公布113年凱米颱風造成農田受災之救助事項
發佈日期:2024-08-12 00:00:00
發佈單位:中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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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jhongp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9321&s=1195072
嘉義縣政府公布113年凱米颱風造成農田受災之救助事項
一、依據「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
二、本次災害救助種類:113年凱米颱風所致農田受災之生活救助。
三、生活救助金具領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由該受災農田獨立且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戶具領(該農戶需具合法經營權)。
(二)農田遭受水災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四、生活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每戶農田受災面積應達0.05公頃以上;其流失每公頃最高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埋沒每公頃最高發給5萬元。
(二)農田受災救助金計算方式以0.01公頃為基數;流失每0.01公頃發給1,000元,埋沒每0.01公頃發給500元,均以0.01公頃為基數,其餘尾數不予計算。
五、受災農田應符合以下規定,但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不適用: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三)國家公園土地為依有關法令勘定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六、受理申請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七、受理申請期間:113年8月16日截止(上班日受理)。
八、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款簿。
(三)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五)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