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過戶後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發佈日期:2024-08-09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958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他把土地過戶給小孩,沒出租也沒營業使用,全家人也是住在該地,為何收到地價稅單卻發現課徵地價稅的稅率為一般用地稅率,稅額暴增。
稅務局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申報移轉過戶予他人,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欲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若未提出申請,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不論申報移轉過戶予小孩、配偶、父母或他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本年該日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才可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若民眾對地價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國慶
聯絡人員:埔里分局主任 李美蓮
聯絡電話:(049)2982054分機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