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退稅後再行移轉
發佈日期:2024-08-07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924
最近有民眾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將其重購地贈與其配偶,是否屬再行移轉?原退還之稅款依法會再被追補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新購土地再行移轉,包括買賣、贈與及交換,大部份民眾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若重購土地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年,才能真正節稅省荷包。
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林維萱
單位名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竹山分局
職 稱:分局主任
姓 名:梁梅珠
連絡電話:(049)2642053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