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業者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金收據,課徵印花稅釋疑
發佈日期:2024-08-05 00:00:00
發佈單位:南投縣
發佈部門:稅務局
原始連接:http://www.nantou.gov.tw/big5/news_content.php?dptid=376480000&cid=75&id=156892
【南投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包租代管業者,承租符合該條例第17條規定之住宅,且無該條例第4條規定情形者,其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現行包租代管業者的經營作業方式,主要是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房客使用,並從中收取服務費。過程中會開出兩張單據,1張是針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自行留存備查;另1張則是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因包租代管業者其提供的服務已就服務費開立統一發票,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不屬於課稅範圍,收據即不需繳納印花稅。如果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撰稿人:謝麗霞
聯絡單位: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聯絡人:消費稅科 黃科長雪佳
電話:(049)2222121分機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