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 於113年7月26日公告本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 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遇假日順延),受理農民申 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2024-08-01 00:00:00
發佈單位: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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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s://lunbei.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2684&s=475505
公告:為辦理113年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造成農業損失案,農業部 於113年7月26日公告本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 區,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遇假日順延),受理農民申 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1.依據: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公告。
2.公告事項:
一、本鄉辦理現金救助項目:農產業全品項。
二、本所自113年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救助,逾 期則不予受理,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未能 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 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 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符合本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且無第 5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 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一項附表辦理。
(五)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農業部112年12月1日農 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報本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 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1、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 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2、農民依本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 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 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2;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 第1頁 (共2頁) 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 「113-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 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 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 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 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 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