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24-07-31 00:00:00
發佈單位:六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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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下列情形之一
:
役男家屬中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