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電子支付機構對店家身分確認機制之便民措施
發佈日期:2022-09-02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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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902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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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3">為利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程序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發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具有證明登記或設立文件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所受理之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br />
金管會表示,透過本解釋令有助外界對於電支身分確認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文件之查考、金融業者之法令遵循作業及便利民眾申請程序,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br />
依「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下稱電支身分確認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子支付機構執行身分確認之程序,應徵提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以確認該非個人使用者及特約機構屬合法登記或設立。實務上,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包含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br />
金管會參考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函釋,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業已公示於(<a href="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target="blank" title="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開啟新視窗)">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a>),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等規定,爰發布本解釋令,以便利民眾申請作業。<br />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br />
聯絡電話:(02)89689753<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s://fscmail.fsc.gov.tw" target="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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