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1年9月7日)
發佈日期:2022-09-07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9070002&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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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1">
<div class="main-a_03">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br />
一、預計111年9月8日生效。<br />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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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二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全球收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恒生中國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br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第2次追加募集「中國信託全球收益ETF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國信託恒生中國高股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95億元,自111年9月7日申報生效。本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最高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585億元,保管機構由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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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br />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7日<br />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br />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br />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於109年8月至9月間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有價證券,且有頻繁交易未向公司申報情形,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br />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04條規定命令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徐OO及林OO1個月業務之執行。<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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