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1年10月18日)
發佈日期:2022-10-18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0180003&toolsflag=Y&dtable=News
<div class="zbox">
<div class="main-a_01">
<div class="main-a_03"><br />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br />
一、預計111年10月19日生效。<br />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br />
三、博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6733)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一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10月4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11年10月17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11年10月17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黃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95<br />
四、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80)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00,000,000元一案,因該公司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1年10月1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16<br />
<br />
貳、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群益智慧聯網電動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br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國外股票型「群益智慧聯網電動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其中新臺幣級別8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20億元,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發行,自111年10月18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br />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智慧聯網電動車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60%(含)。<br />
「群益智慧聯網電動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br />
<br />
參、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鋒裕匯理創新趨勢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br />
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多重資產型「鋒裕匯理創新趨勢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包括新臺幣級別10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美元、人民幣、澳幣及南非幣計價發行,自111年10月18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br />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債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ETF(含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70%(含)以上,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創新趨勢」概念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br />
「鋒裕匯理創新趨勢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等值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鋒裕匯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br />
<br />
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br />
一、處分時間:111年10月13日<br />
二、受處分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br />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br />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0年9月1日至28日對元大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元大證券辦理陽明海運公司現金增資承銷業務,未審慎評估包銷風險及因應市場狀況擬妥各種因應方案、配售予內部員工之二親等關係戶且詢圈繳納款項資金來源為禁止配售對象,未予查證評估、對屬自訂詢價圈購配售黑名單之關聯戶,未能檢核發現以評估合理性,即逕予配售、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之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作業,有未覈實揭露經理人或其配偶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企業情形等,上開缺失顯示元大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br />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br />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許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61</div>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