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發佈日期:2022-10-18 00:00:00
發佈單位: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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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接: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1018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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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ain-a_03">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經營之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金管會研議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證券商及期貨商人管規則)部分條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 為提升董事長專業能力,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之能力,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證券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9條之1、期貨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7條之2)<br />
二、 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之經營管理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之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之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證券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1條、期貨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20條之1)<br />
三、 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之行為影響本職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證券商、期貨商應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行為予以考核,以作為同意其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之重要參考。(證券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1條之1、期貨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7條之1)<br />
四、 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增訂證券商、期貨商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如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違反前揭利益衝突情事,如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另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證券商、期貨商,不適用上開規定。(證券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1條之3、期貨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7條之3)<br />
五、 為增加證券商、期貨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之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之業務發展需求,增訂證券商、期貨商得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之規定。(證券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5條、期貨商人管規則修正條文第11條)<br />
金管會表示,證券商及期貨商經營之良窳攸關投資人權益,負責人之適才、適任及不得涉有利益衝突情事,向為金管會之核心監理理念之一,本次修正可強化證券商及期貨商公司治理與落實經理人之問責,將有助強化對證券商及期貨商之經營管理;未來金管會將持續視證券業及期貨業之業務發展及外界意見與實務需求,穩健調整相關人員規範以促進其健全永續發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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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br />
聯絡電話:(02) 2774-7476<br />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 href="https://fscmail.fsc.gov.tw" target="_blank" title="本會民意信箱(開啟新視窗)">本會民意信箱</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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