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自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8月5日受理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發佈日期:2024-07-27 00:00:00
發佈單位:新化區
發佈部門:
原始連接:https://web.tainan.gov.tw/sinhua/News_Content.aspx?n=5932&s=8651161
本所自113年7月27日起至113年8月5日受理凱米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130023255號公告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品項:臺南市: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二)申請期限自113年7月27日至8月5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應攜帶之資料: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農會存摺(非農會存摺亦可,需扣手續費)。
2.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第1類)。(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3.存續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正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
(五)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1.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2.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3.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標籤:#颱風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