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自113年7月28日至113年8月6日止,受理凱米颱風(畜牧類)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發佈日期:2024-07-28 00:00:00
發佈單位:新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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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自113年7月28日至113年8月6日止,受理凱米颱風(畜牧類)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一、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暨農業部113年7月27日農牧字第1130042969號公告辦理。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7月28日至8月6日止(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並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本部予以補貼。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標籤:#畜牧 #救助